公司担保是否有效裁判标准

本文结合公司法第16条及九民纪要第17-20条规定,阐释了目前最新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裁判标准​。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而《九民纪要》则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裁判标准。本文结合公司法第16条及《九民纪要》的规定,简要概述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具体要求及裁判标准。

首先,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来看,只有公司在真实的意思表示情况下其对债务进行担保时才有效。但因为公司是拟制法人,具体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执行。因此,在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便成为判断公司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准。根据《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盖章进行担保,没有经过公司机关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通常无法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而认为是越权代表行为。

其次,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

在确认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的前提下,进入下一步进而判断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根据《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何为善意?目前没有哪个法律条文对此进行明确界定。一般来说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协议是超越其权限。根据《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股东及其他第三人担保区别规定,相应地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也作相应区分:

①为非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关联担保,《九民纪要》第18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笔者认为该规定部分欠妥,因为既然公司章程规定了担保需要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此时就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而不能不顾章程的规定,任意选择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何来善意一说?

②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当然上述的审查均是形式审查,不管该决议是否伪造或虚假,公章是否为公司现行有效使用的公章。至于如何进行材料审查?公司章程从何处获取?法律及相关解释均没有明确,但从材料的来源及便利角度看,均应由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债权人一般仅需要求公司提供,至于公司提供的是真是假,没有法定的义务去进行尽职调查或核实。当然,如果是大宗交易我们还是建议债权人要谨慎对待。

最后,担保效力裁判标准

在确定债权人为善意的前提下,即使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也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不论公司以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表决程序违法,还是以公司公章虚假等都不能抗辩债权人。因为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将被民法典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将随着民法典实施而废止)。

此外,《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了例外情形

即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综上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可以按照下列示意图进行直观判断: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判断示意图:

Attorney

赵建高 律师
Professional & Efficient Legal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