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分析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一般首先要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价格及交易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既然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其法律效力就应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来作进一步判断。《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只要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第502条的规定就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实践中,往往出现股权转(受)方根据其股权没有实际变更登记或者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等情形,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未成立,都得不到法律支持。
再次划重点,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条款进行判断,而与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股权是否变更工商登记没有关系,这些其实都是股权转让合同中转(受)方(包括目标公司)是否履行合同及法定义务的问题(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义务主体是目标公司),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具法律效力(要具备《民法典》第143条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出现下列情形,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进行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具体为:
1、可撤销情形:
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存在《民法典》①第147条(重大误解)、②148-149条(欺诈)、③150条(胁迫)、④151条(显失公平)则属于可撤销范畴,当事方需要在法定除斥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没有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55条)
2、无效情形:
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存在《民法典》⑤第144条(行为人无行为能力)、⑥146条(虚伪意思表示)、⑦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⑧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则属于无效,自始无效(民法典第155条)。
作者:赵建高 律师(未完待续)(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