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范围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法律性质上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其仅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更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严格来说,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让双方返回到合同没有签订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