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赔偿清单:
1、医药费,因医药费为公司垫付,为此,向工伤保险报销的医药费应归还给公司,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承担。
2、康复费,在指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归本人所有。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住院的,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已经计算在费用清单中,可直接凭医院的发票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即可,如医院未另计算伙食补助费的,一般按照20-40元每天住院天数,计算出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一般是到外地就诊发生的交通住宿费,因张三在上海就医,未到外地,为此,交通食宿费,张三是实际没有发生的,不能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5、辅助器具费,凭借正规的发票,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6、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到工伤伤残评定等级这一段期间,员工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这里所谓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是指的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生活护理费,在评定伤残等级时,由鉴定委员会认定生活护理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该费用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笔补助金是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本人3个月的工资。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笔补助金是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个要区别第九项,这个是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为此,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3个月的工资。
8-10项加起来就是13个月本人的工资。1-7项目基本是按照实际发生来计算且一般都由单位已经支付比较多,因此,在上海如果发生十级工伤且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得到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根据上海规定,如果发生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8-9项赔偿项目总和为:5级为54个月,6级为48个月,7级为37个月,8级为29个月,9级为21个月,10级为13个月.
在工伤理赔上,7-10级、5-6级、1-4级这三个档次的工伤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和项目都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