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定

股东认缴出资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个权利,对未来的出资期有预期性质,在无法律强制规定的下,债权人一般无权主张要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并承担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有:

一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其次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以上法律规定仅仅是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公司非破产或非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承担出资法律责任。

Attorney

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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