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做客搜狐焦点,就楼倒到事件进行点评

焦点关注:倒塌、未倒塌业主都应获得差价补偿

来源: 焦点房地产网

上周末,备受瞩目的“莲花河畔景苑(查看地图)”在建楼盘倒塌事件具体理赔方案终于出台。针对倒覆楼yezhu,开发商提出了退购房款加5%违约金或差价以及在目前莲花河畔景苑100多套未售房屋中选房置换两套方案;针对未倒覆楼房yezhu,则tigong了让利、退本反息和第三方收购三种方案。
这样的方案合理么?购房者能接受么?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去向开发商争取合理的最大补偿?焦点特别邀请东林律师在线的数位资深律师,组成焦点公益律师团,为在此事件中的受害yezhu无偿tigong包括诉讼、调解、咨询在内的法律服务。

本周二(7月14日)下午14点,焦点公益律师团与各位网友相约搜狐焦点演播室,先来辩一辩已经出台的理赔方案,看看焦点公益律师团的资深律师有何更合理可行的索赔方案,更具法理的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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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钱或者换房 这样的理赔方案能接受么?

时间:7月14日(周二) 下午14:00 -15:00

地点:搜狐网、焦点房地产网演播室(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01-1205室)

嘉宾:

焦点公益律师团:东林律师在线三位资深律师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莉律师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赵建高律师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许志彪律师

议题:

一、差价该不该赔?该赔多少?

1.开发商为何不愿意赔偿房屋升值市场差价?

2.索赔差价的法律依据。

3.差价应该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

二、未倒覆楼盘yezhu如何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1.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2.开发商在解决方案中提到未倒覆楼盘yezhu解除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各位律师怎么看待这一点?

三、第三方收购的方案。

1.第三方收购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选择第三方收购的yezhu应注意哪些问题?

直播内容:

评估差价将会低于现实差价

【主持人】:各位搜狐网焦点房地产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和我们相约焦点关注。上周六,备受瞩目的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盘倒塌事件具体理赔方案终于出台。针对倒覆楼yezhu,开发商提出了退购房加5%违约金或差价以及目前莲花河畔景苑100多套未售房屋中选房置换两套方案。针对未倒覆楼房yezhu,则tigong了让利、退本反息和第三方收购三种方案。

这样的方案合理吗?购房者能接受吗?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去向开发商争取合理的最大补偿?焦点特别邀请东林律师在线的三位资深律师组成焦点公益律师团,为在此事件中的受害yezhu无偿tigong包括诉讼、调解、咨询在内的法律服务。

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了来自北京市广盛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莉律师和和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赵建高律师,还有来自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许志彪律师,欢迎三位律师。我们把焦点放在我们已经出台的政策上面。现在大家目光比较集中的焦点一个是差价的问题,就是关于差价该不该赔。开发商也提出了可以退还购房款和差价,但是差价这部分需要由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这其中会涉及到什么问题,我们先请赵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开发商为什么不愿意赔偿房屋升值的市场差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赵建高

【赵建高】:从倒的楼和未倒的楼两个方面来看,已经倒掉的楼,开发商目前出台的方案愿意赔差价。但是差价的数额是由评估公司评估的,这个评估公司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政府指定。是不是所有购房者购房的利益全部集中在于某个评估公司手中,这是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关于评估的基准日也是定在6月27号,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如果以某一日的评估日来评估,而不是看它房价的走势评估的话,恐怕和市场价值规律相悖。而且在评估公司的评估上,能够选不仅一家,甚至两到三家共同评估,然后取高,对于购房者的利益有最大的保障。

对于未倒塌楼房,我们看它有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内容。它可以提前解除,仅仅是返还本金和利息,每年明确贷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我认为这块由于未倒塌楼盘的质量还没有得到一个确定,是不是有符合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许会考虑到如果完全合格的楼盘,在赔偿市场差价的情况下对他可能是不公。如果这个楼盘确定下来不合格,他就应该以倒塌楼盘方案赔偿购房者。现在还没有确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提出不能赔偿差价也是有情可原。

【主持人】:李律师,你觉得我们yezhu要索赔差价有哪些法律依据?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莉

【李莉】:因为我们接触了大量的房地产案件,今天我们也带来了几个具体的案件,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获得差价市场补偿比较典型的两个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我们经手的案例,这个是在闵行区一家商铺,开发商卖商铺的时候和购买者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是最后他把商铺卖给了其他人。这个商铺标的不存在的情况,和我们目前楼房倒塌和未倒塌的房产价值有类似的情况。这个案例我们闵行法院的审判,当时原告获得了87万市场差价的赔偿。我们认为在定金合同案例沿用了市场差价的赔偿,在我们这个案例里面存在两个情况。一个是已倒塌房屋的情况,它的市场价值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第一方面我们要衡量这个房屋在市场价值方面受到的影响因素、客观影响因素。据我们目前了解下来,闵行莲花河畔景苑这个小区在中介市场的出售价值受到了倒塌楼房的这一事件的影响,人们购买房产是希望安居立业,长期状况来看这个地区的楼盘价格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样对于未倒塌和已倒塌楼盘的yezhu非常不公平。市场差价的评估和要求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主要以当地依据的是一个情势变更的原则,这个原则等会儿许律师会进行详细论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他们出了一个行政的审判意见,这个意见明确规定我们要有三保。主要是保人民的利益,保社会的稳定团结,保和谐。这个稳定团结牵扯到我们现在目前有400多户yezhu最切身的利益。我们认为最基层的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仅可以解除合同,他们应该也得到市场利益可预期利益的赔偿。

另外我们还会援引告诉大家你们之所以得到这样的保障,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第一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大家的是一个生命健康权,有这样的生命健康权才有我们安居乐业的基础。其次我们享有的人生和财产的安全权。这两个权利是当事人我们所有的公民都不能被剥夺的。我们对于这个案件的深入分析,了解到了很多在上海购房的其他yezhu他们反应的心声,如果在这个地区出现了倒塌的事件,什么样的因素,再高价的因素他们也不愿意接手这样的房产,也不会买这样类似的房产。我认为对于倒塌和未倒塌yezhu,他们购买房产所积蓄的几百万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我们是完全支持大家解除合同,要求市场差价利益的损失赔偿。

【主持人】: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事件当中,应该说倒塌楼房和未倒塌楼房,购买这个小区的yezhu心理上的损失比较大。我接下来想问各位律师的,因为开发商也提出了由第三方或者评估公司评估这个差价。这个差价应该如何界定更具有法律依据和支撑?或者像前面赵律师所说的,比如有多个机构评估公司来评估,最后取一个最高值,我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李莉】:我的观点和赵律师有一些差别。我认为这次楼房倒塌的事件当中,房产评估的本身是一个机构设置的问题。根据我们以往所做的案例,所有取得市场差价赔偿案例来讲,就是市场差价由三个部分构成的。第一个部分就是在市场上已有的,由开发商自己公布的市场价值。这个是在网站或者任何的中介机构都可以看到。第二个部分就是这个楼盘目前受公众认可的一个价值,也就是说他们在转售二手房的时候他们的价值。第三部分就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以后的价值。这三方面的价值我们在原有的案件进行了综合的评价,而且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时候也会调查房产的平均价值,最后确定一个价值。我们认为这个案件里面,如果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我认为最公正的方法就是结合现有目前市场的价格,以及在这之前开发商已经售出的价格,或者开发商开发同一地区其他小区现在出售的价格进行一个综合的认定。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我赞同赵建高律师的观点,应该按照民选的一个原则。我认为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建议yezhu选择资质非常高的一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这样他们才可以保证公正、合理性。或者还有一种程序性的保证,我们可以组织所有的yezhu到现场,组织大概有5—10家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自由抽取,抽取以后采取平均值,比如我们抽取两家或者三家,他们得出的结论取一个平均值,这是一个合理的方法,也可以避免市场务必和其他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赵建高】:我补充一下,其实市场的评估不管是哪一家评估公司评估,它与现实的市场价肯定有差距。从司法实践来看,实际评估的价格肯定要低于现实中的市场价格。因为我们做了许多房产案件,牵扯到实际赔偿,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时候,价值都低于市场的实际价值。这就是由于我们国家的评估规范以及参照一些规范导致的。它和现实生活当中毕竟有一定的差距,这是购房者没办法接受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就是相对于市场整体低一点。

【赵建高】:对。刚才李律师提到一点,是不是可以参照楼房倒塌之日左右的时间,开发商实际售出楼的价值,那个价值是不是也可以做一个参照。

【李莉】:这是必要的。

【主持人】:因为现在开发商要从指定的评估机构选,如果yezhu想要选择更加资质高一些的评估机构或者采用多个评估机构的话,他们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建高】:如果购房者把眼光放开,选一些认为资质更高或者一级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是yezhu权利的选择。

【主持人】:就是yezhu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司法尝试。

【赵建高】:对。

【主持人】:但是现在开发商给出的还是可以接受。

【赵建高】:从上海的审判实践是可行的。
倒塌、未倒塌yezhu都应获得差价赔偿

【主持人】:现在开发商给出了未倒塌楼房yezhu的方案,其中有一条是未倒塌yezhu如果要解除合同的话,法律依据都不足。我们提出了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许志彪

【许志彪】: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是正确的,合同生效以后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的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个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说明。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条确定一项变更制度,人民法院根据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具体的适用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出了关于当前形势下有一个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提到了适用情势变更的问题。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个案当中情势变更。另外一点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当中,要侧重于保护未违约方。结合司法解释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说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目前这个事件当中我们认为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前楼盘倒塌按照新闻媒体以来的说法是建国以来罕见的,按照上海市市长的说法也是非常罕见的,造成重大的恶劣影响。既然是这样,我们认为显然不属于商业风险,而是一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双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变更。这种情势变更是社会一般民众,在观念上无法事先预见的,风险程度超出了正常人的合理预期。因此,我们认为这个事件当中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购买房屋在中国人的观念是大事,绝对是个家庭的大事。这个大事带有了吉祥这种概念相关的。因为一般购买房屋,很大一部分用于结婚和成家立业的。出现这样倒楼的罕见事件以后,我想购房人的心态,如果他用于结婚的话,他虽然自己的楼房没有倒塌,但是他周边的房屋倒塌了,我想作为正常人的话,他会感到我买的这个房子周围出了这样的事情,我整天住在这个房子里面,不知道这个房子是不是会倒塌,是不是不倒塌运气也不好了,周围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所以我们考虑了这样的情况,这种社会一般概念等等的情况,再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开发商在解决方案当中提到未倒覆楼盘yezhu解除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主持人】:就是现在目前至少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李律师和赵律师对于情势变更有什么补充的地方?

【赵建高】:从情势变更角度来讲恐怕有一点儿欠缺。如果从事件的影响,开发商框架性协议也有条件解除。作为购房者来讲,不管是解除也罢还是维持也罢,总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定的阴影。因为这个楼盘如果是最终鉴定是合格的,作为购房者来说一家监测机构说合格,是不是一定合格,无法来预测。如果是不合格,我认为完全适用直接解除合同了。但从这个事件的影响来讲,引用情势变更还有一定的依据在里面。

【李莉】:我这边想说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在前几年轰动了全国的案例。这个案例在婚房当中发生了自杀的事件。有一个yezhu购买了新房准备结婚,结婚的时候发现有一个装修工人很郁闷,在婚房当中自杀了。这样他们新婚夫妇是不是可以不履行合同交接房屋。当时法院确立了是这样的一个原则,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习俗都有追求喜庆和吉祥,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感情是一个社会的公德,也是社会上遗留下来的民俗风气。当事人知道了这个自杀事件以后,他在观念和心理上已经承*********这样的压力,在心理上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恐惧、焦虑、沮丧和抑郁的感情。这样的感情在我们这次倒塌事件,未倒塌楼房的yezhu产生了同样的阴影。而且我们询问过其他已经购买房屋的当事人,他们也会讲出同样的心理。假设同样的一个房屋或者同样一个小区,或者他们出现类似质量隐患的话,而且这个隐患是非常重大的事件,他们会不会购买这样的小区呢?他们都会采用否认的态度。情势变更原则赋予了我们yezhu解除合同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依据这样的法律准则,当事人还有法院都能够为更多的群体寻找公正合理的解决路径,这是我们所主张的。

【许志彪】:还有一点需要补充,我们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后果,不但是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以后还要赔偿差价。这里面赔偿差价有两种方法,一种就是按照当初购买房屋的价格和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确定赔偿差价。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倒楼事件,在倒塌的楼房周边未倒塌的几栋楼房,如果还有未售出的,我们可以拭目以待,看看未售出的楼房接下来的这段时间是不是可以顺利的售出。如果能够售出,将以什么样的价格售出。我们现在判断即便能够售出,它的价格肯定会低于当初的购买价。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现在他把这个未售出的楼房进行销售和当初购买的差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主持人】:开发商提出了一个方案里面说到给未倒塌楼房yezhu的,他们要解除合同只能退还本金和利息。我们公益律师团的意见,除了退还这两方面,差价应该也是和倒塌楼盘yezhu是一样的。

【赵建高】:因为他用当初的价格买不了同样的楼盘,这就是一个可得利益的损失。我买了这个房子,如果不因为这个倒塌事件的产生,我可得的利益就这么多。因为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我们可得利益就没有了。

【李莉】:这一点基于公民享有的他的财产权利,它分为占有、收益和使用的权利。其中有一个收益权,就是意味着他不仅自住,或者他转卖的话,这个市场的差价属于他的财产权范围之内。因此我们都一致认为,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包括未倒塌楼盘也应当获得一部分的差价?

【李莉】:是的。

第三方收购也需要解决赔偿问题

【主持人】:接下来想聊聊关于第三方收购的方案。因为我们看到在开发商tigong给未倒覆楼房的yezhu里面,第三点就是通过第三方收购他们手上的房屋。这样一种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呢?

【李莉】:第三方收购也是我们东林律师在线的公益律师团和搜狐焦点合作提出的观点。我们提出来并不是单纯的提出第三方收购的建议,我们具体有四项内容。第一项就是首先要由开发商tigong一个财产的担保,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收购的过程当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他们之间的权益利益的交割,以及对于已经发生事件补偿的问题处理,这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不应当是一个很简单的收购行为。

第二点我们认为,所有的yezhu都有权利知道第三方收购有哪几家公司将要收购,这几家公司的资信和所有的背景资料。只有公开透明,由yezhu参与选择,这样的收购方案才可以得到落实和执行的。

还有一点就是最关键的问题,也就是说收购以后对于所有yezhu和原来这一期的莲花河畔景苑所有yezhu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是怎么样的,这是首先应当公布的。如果说收购的这一方并没有明确的补偿方案,而是说他们先把楼盘收购下来,平复大家的情绪,我认为这样的收购行为没有任何的意义,只是把矛盾转移了,但是没有为所有的yezhu解决真正利益上的问题。

最后我们才谈到这样的项目收购方案,他们收购了以后要做什么。因为现在这样一个项目,因为一个7号楼的倒塌,造成了全盘的影响已经成了事实。这样的项目结果重新的改造,包装,然后重新出售,赋予yezhu投资的选择权还是继续以住宅的项目进行。我们上面看到了开发商网上公布的观点,倒塌的楼房不会重建的。也就是说它的标的物已经成体的灭失掉,我们针对这样的收购方案,最具体和最起码执行的透明度由以上的几点构成。我们希望所有的yezhu和所有的购房人能够非常理性和知性的看到这几点。同时希望开发商和yezhu形成一个良好的对话途径。遵照上面几个细则,把信息公开出来。

【主持人】:对于周边的yezhu,未倒塌的楼房,开发商表示他们的楼暂时不会推倒重建。如果他引入第三方投资,第三方采取推倒或者造商铺的话,如果这样执行的话,是不是有一些yezhu需要注意的事项?

【李莉】:是的。这里面我们要说到一个案例,就是之前我们曾经接触到的。有一家开发商开发了一个地产,这个地产超规划面积设计,也就是说他最后竣工完成的时候,整个超了有一万多平,就是多了两层的建筑面积。在这个期间他申请政府批准的时候没有获得通过,当时yezhu、购房人和开发商产生了激烈的矛盾,通过诉讼法院进行解决。最后的一个解决的方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中间进行辩论的时候有一个最核心的环节,这个超出的面积是一个非法的行为,这种非法的行为结合我们现在目前看到的,因为整个小区房价的状况还有整个收益已经在这个地方显示出来了,其他的购房人他们看到这样的小区也是胆战心惊,不敢购买。这种状况下怎么选择一个最佳的方案,这是最重要的。因为他说不能推倒重建,是不是有更可行的方案呢?这里我认为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我们看到了事件报道里面,莲花河畔景苑其他的小区周边的防护工程也出现了相应的裂缝状况。我们从民居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在这样大的背景之下,宁可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居立业和他的生命财产安全,宁可选择推倒重建的方案,这样是对于所有人来讲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赵建高】:关于第三方收购作为一个商业行为来讲是可行,你只有有第三方进行商业投资,是开发商也好或者投资公司也好收购是可行的。关键就是购房者怎么样从收购方案不损失自己的利益,这个可以借鉴一些房屋拆迁之中或者开发之中的一些资金监管。作为第三方收购的话,你这个资金是不是能够及时到位,政府是不是可以出面协调,由银行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就是具体的操作细节和环节的问题,这个恐怕是购房人应该考虑的。

第二个你提到了这个楼是不是收购以后进行重新的投资,改变它的规划。这个我想牵扯到一个规划的审批。因为收购的话也有yezhu不愿意收购,还在小区里面居住。他要保障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或者他原来购房时的蓝图的话,也就是说在引进第三方的时候,应该让第三方确保在原有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具体的操作和收购的项目,而不能随意进行变更。这个牵扯到行政审批项目规划。

【主持人】:我们在谈之前的差价和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问题上,都比较强调了一个中国传统的喜气心理,或者说在这样楼房倒塌以后,在受害yezhu的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造成的损失。我想了解一下这些yezhu如果想要索要一些心理或者精神方面的赔偿,是否有这样的法律依据,是否可行?

【李莉】:我们从初步的法律意见来看,就是最高院关于精神赔偿的损失意见来看,如果有一部分yezhu存在购买房屋有重大意义上的需求,比如说是婚房,或者是他唯一一套从拆迁到换居的房屋。再比如还有为老年人安置的房屋,如果从这些意义来讲他应该是可以有精神赔偿的支持。因为他具备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简要因素。

第一个因素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看到这个事件实际上对于所有的yezhu来讲,他的心理已经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不光是他们,全国所有要购房的人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赵建高】:不仅是一个心理因素,因为楼房倒塌以后它的关注,有的人甚至工作都不去了,天天跑到那边去,这样给他造成了心理的焦虑,确实造成一点损害。从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保护角度,如果从合同违约角度来讲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从目前法律规范侵权法可以得到,但是从合同约定方面比较困难。这么大的热天,天天跑到那边去,班都不上,心理造成的损害肯定有的。

【李莉】:在我们的律师界一直讨论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接触了很多的当事人,当然也有一些匿名打来电话咨询的朋友。我想他们实际上的心理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包括他也不愿意在电视和任何的公开媒体露面。因为他担心自己买的房子,这么几百万缩水掉几十万,自己怎么办,担心万一自己出面了,开发商不给他赔钱,出现不公正的结果怎么办。又担心万一这样的事情再进行渲染的话,又会影响到自己周围的领导关系和工作关系。我们认为这样的心理损害和伤害的情节是肯定存在的,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赔偿支持。

【主持人】:如果界定的话也是很难的,包括你前面提到是否是婚房,是非为家里老年人购买的房屋,从界定来说不是很容易。但是他们心理上造成了一些损害。

【李莉】:另外在倒塌事件发生以后出现的心理上的症状,就医的情况,还有一些心理测试可以诊断出他比明显的焦虑,心理学家诊断的证明表明他们在心理程度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可以构成对于购房人法律的建议,如果你们想取证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做。

【主持人】:各位律师对于整个理赔方案还有哪些想和我们网友说明的地方吗?除了我们之前讨论的问题。

【赵建高】:我个人认为赔偿的方案需要yezhu和开发商律师之间有一个充分的沟通,沟通具体的细节,操作怎么细化。

【主持人】:现在就是一个大的框架。

【赵建高】:对,比如合同的解除,有的人是商业贷款,有的是公积金贷款,这些细节是不是可以紧密的衔接。如果是退房或者房屋倒塌以后的赔偿是不是可以及时取得,这个细节上很重要。

【主持人】:细则好象7月31号出台。我们等到细则出台的时候,也可以看看到底是怎样的操作的方法,然后再给这些yezhutigong法律支持。

【李莉】:最后我想补充一点,倒塌楼房在我们全国的案件都是少见的。我们的建议是这样的,我们建议有更多的律师参与进来,为更多的yezhutigong公益的法律支持。yezhu也应该团结起来,和开发商的律师和开发商的团队进行充分的沟通,把细节和具体的方案,把自己的赔偿工作做得更加的细致,这是保障每个人权益更好的方法。

【主持人】:因为我们焦点公益律师团这边,李律师已经接受了一部分这样yezhu的咨询。在此我们想呼吁,如果是一些yezhu,包括牵扯到事件受害的yezhu,包括倒塌楼房和未倒塌楼房的yezhu,需要寻求法律援助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这边可以tigong免费的,包括诉讼、调解、咨询在内的法律服务。

【李莉】:是的,我们一定会这样做的,我们会坚持做下去。

【主持人】:谢谢各位律师,今天的焦点关注到此结束了。

Attorney

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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