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与“三资企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相比,在外商投资形式和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上有了新的变化,具体体现在:
一、外商投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和其他方式四种情形
“三资企业法”只规定了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种直接投资形式的外商投资。而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不在是单一的设立外资企业这种情形,而将并购、投资新建项目等情形包括在内。
二、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更科学
外商投资法系统规定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取代了三资企业法的审批制。
1、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对现有外资企业的影响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现有的三资企业与外商投资法及公司法的衔接上有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三资企业要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制度体系建立。主要体现在,要修订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新设股东会,并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现有的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要设立股东会,而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股东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因此,现有三资企业应修订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包括:(一)设立股东会,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从董事会调整为股东会;(二)增设股东会职权、表决方式等相关条款;(三)调整董事会职权、产生方式、表决方式和法定人数等相关条款,(四)设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作者:赵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