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及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诉讼/仲裁代理人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具体为:
(一)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三)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具体有四种方式:
1、【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途径主要是针对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2、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人民法院法官见证,立案时提供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
4、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代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