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即诉辩阶段、审理阶段、判执阶段。
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且无时间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的,原告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但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方离开户籍地超过1年,可向原告户籍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监禁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为户籍所在地)。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 其后,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婚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如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均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阶段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一般,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也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 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即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婚姻法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综合判断。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张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其生活(子女已满十岁)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同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法等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决。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但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或者被告未到庭的,则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则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同时,对于离婚时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判决不分或少分。
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1 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诉。
2 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发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3 作出判决
如果宣判前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