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申请注意问题:
一、管辖地
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申请承认美国法院判决,都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等),判决结果、时间及作出主体,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和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此外,为了确保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可能还需要以下两项材料:
(1)若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2)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这两项证明文件还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