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转让标的 4
第三条 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4
第四条 过渡期间的损益和经营安排 6
第五条 交割和交接手续 7
第六条 本次交易中的员工安排 8
第七条 本次交易中的债务安排 9
第八条 不竞争 9
第九条 公章管理 10
第十条 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10
第十一条 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税务和费用承担 13
第十三条 保密 13
第十四条 协议成立及生效 14
第十五条 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及相关交易安排 14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4
第十七条 违约与赔偿 15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
第十九条 通知 15
第二十条 附则 16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于 xx 年 xx 月x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上海由以下各方签署:

出让方:上海xxx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其住所为xxx。

受让方:xxx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其住所为xxxx

(上述两方以下单独时称作“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上海xxx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出让方持有目标公司共计100%(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的股权(下称“目标股权”)。
  2. 出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向受让方转让,并且受让方也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受让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权。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股权及其附带之一切权益转让给受让方一事,达成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受让方 xxx有限公司
出让方/原股东 xxx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xxx有限公司
本协议 《xxxxx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经各方协商一致对该协议的修订、补充和调整以及附件
协议成立日 本协议各方皆签署本协议之日
股权变更登记

完成之日

本次目标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以工商登记核准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
过渡期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双方签署本协议(含)后第3个工作日终止时
过渡期损益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盈利和亏损
交割 以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相应变更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交割完成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之日
交割条件 是指第5.1条中所述的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交割前所需要满足的所有前提条件
审计与评估

基准日

xx年xx月xx日
工作日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子
目标股权 出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100%的股权
支付时间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3.3条向出让方支付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时间
关联方 就任何方而言,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方,受控于该方或与该方共同受到第三方控制的任何其他方(包括任何子公司)及根据中国法律应认定为关联方的其他自然人、组织机构或法人。“关联方”和“关联”应具有相应的含义。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包括相关的“受控于”和“受共同控制”)在和某方一起使用时,是指能够决定该方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方采取的活动中获得利益的状态,不管该等权利是通过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来实现,且任何情况下前述构成控制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0%
担保权益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及其它任何担保权益
审批机关 依照中国法律有权批准本协议和交易的任何及所有中国政府部门
政府审批 目标公司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之前的及交割条件中所提到的批准、核准及登记手续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协议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不可抗力 超出本协议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

1.2 解释

1.2.1 当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规定时,应包括该法律或规定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条例和法律文件。

1.2.2 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查阅之便而设置,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具体约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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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为律师为某公司进行定制版本,如需要股权转让服务可以联系我们律师。)

Attorney

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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