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第五条规定,律师见证股东大会主要是四项内容即:
1、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是否合法
规则第6-12条规定了股东会召集具体程序规则;第20-46条规定了股东会召开具体程序规则。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关于二十日、十五日计算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查阅发现有的公告股东会召开期间计算包含了通知的当日,如某年某月10日通知召开股东大会,某年某月25进行股东大会召开。这样计算就是把通知的当天计算进去。即(算头不算尾)通知当天算、开会当天不算,两个日期相减的数值为15。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从这规定来看通知当天似乎不能算,而应该从通知第二天计算,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中明确指出15天的计算应从第二天起算。为了避免纠纷建议通知当天和开会当天都不算,两个日期相减的数值为16日(掐头去尾),如某年某月10日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则定于某年某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这样足满15日,没有任何争议。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主要审查出席人员的股东资格、监事资格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证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规则中明确规定律师见证时要对股东资格及持有表决数进行验证。这是规则中明确提出的律师的职责之一)。同时要注意,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如果有些董事无法出席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这是对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法律认定,其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规则中明确规定律师见证时要负责计票、监票。这是规则中明确提出的律师的职责之二)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公司有特殊要求情况进行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