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的“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律效力分析

最近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该案件中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但离完婚一年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位于外省市的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认为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现要求分割。女方感到非常冤枉,认为在离婚时给予对方补偿以及孩子抚养的让步才没有进行分割房子的,从而认为另一方是无理取闹。且离婚协议中写明了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不同意男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既常见又有争议,现对该案件的普遍现象进行法律分析。

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一般会写“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的条款。原因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属于实情,双方都明确且清楚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为了简化离婚手续,尽快离婚而不顾及财产及债务问题;

(3)一方隐瞒共同财产,致使另一方不知情,而同意签订了这样的条款。

(4)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不得以签订了类似条款。

下面对这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属于实情,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慎重。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离婚后取得财产一方会极力想将财产占为己有,另一方则大喊冤枉,极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在诉讼中占有财产一方往往会举证有共同债务,因此主张当初协商好财产和债务抵消,以此证明离婚协议中约定是有效的。此时另一方似乎百口难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财产和债务抵消,从而达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应举证予以证明。民诉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主张达成债务抵消的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债务抵消其实也是一种合同或协议,从而使财产和债务进行抵消,而归于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已废止但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还是正确的)。主张一方应提供双方协商一致“没有共同财产”的证明,比如谈话录音,协商的过程等,而不能仅仅凭借有债务和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就进行推理达成了抵消。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法院必须对主张抵消一方说法进行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如果仅仅有其口头说法而又提供不出其他任何证据,对方对此说法又不认可,法院不应采信主张抵消的一方说法,而应对存在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第三种情形,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请求再次分割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的。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种情形,如果属于欺诈、胁迫的,主张一方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所谓的胁迫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过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该司法意见虽然被废止,但该意见对什么是胁迫以及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解释还是比较中肯的,应算是权威的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离婚协议上的“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律效力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虚假的表述,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是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受到胁迫、欺诈,或者另一方隐瞒、藏匿财产等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或无效条款,另一方可以另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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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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