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设立公司,但其为了规避风险,让其朋友李某做法人。李某碍于朋友情面,便答应做公司的法人,但不参与公司任何业务。此后张某设立的公司出现重大债务纠纷,产生多起诉讼。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带来诸多不便。李某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感觉很冤屈,想辞去法人职务,但张某不配合办理。无奈李某选择诉讼。
一、 此类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并没有单独的案由,目前司法实践通常将其列为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将其列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其法律依据。
二、 诉讼可行性分析
1、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救济途径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严格讲是公司内部事务管理问题,司法是否可以直接介入值得商榷。因此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要涤除自己的身份,首先要考虑诉讼可行性问题,以及是否是必须诉讼方可解决,否则面临诉讼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时)有权召开股东会,交由股东决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之一情形下)未履行召集股东会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直接诉讼要求涤除变更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然如果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履行了上述召开股东会程序,依然无法形成决议,或则无法召开股东会,穷尽了一切公司法赋予的救济手段,则可以选择诉讼救济手段。
2、非公司股东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救济途径
如前述案件中的李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挂名,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此时应当先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与有权发起会议的人员进行协商,要求召开相关的会议进行罢免更换。比如发送解除委托通知书、律师函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解决机制,在此种情形下仍然无法解决的,再选择诉讼,一般法院均会受理并进行裁判。
3、案件被告及诉请的表述
此类纠纷属于公司变更登记纠纷,变更公司的登记是公司的事情,因此应列公司为被告。但公司作为拟制的人,本身无法完成登记申请等事项,因此要将公司的现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诉请一般表述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如有)的登记事项,并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