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国生效实施。根据该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文书简化跨国认证流程,由文书出具国签发机构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替代领事认证,常见的“公文书”包括在境外形成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判文书、行政文书等。
涉外诉讼中,境外当事人给国内律师的授权书,只要是对我国加入公约不持异议的缔约国领土内形成的授权书书,在2023年11月7日后当事人仅需提交公约缔约国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即授权委托书从“公证+认证”转变为“公证+附加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