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安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最近处理几起机电设备按照的合同诉讼案件,每个案件中都对合同的纠纷管辖做了约定,有的约定为原告所在地,有的约定为合同签约地,还有的约定为被告所在地等等。但在案件受理上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立案,但有的法院明确告知约定无效,应向项目所在地立案。

那么,机电设备安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呢?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2.0.1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和主要用途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建筑工程,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土木工程,是指建造在地上或地下、陆上或水中,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活、生产、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可分为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机电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行政法规的规定,机电设备按照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属于专属管辖,即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使合同约定了管辖如果违背了专属管辖则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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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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