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婚与中国离婚的法律区别

一、诉讼必须经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由省法院处理,即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中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手续,便捷高效。只有那些协商不成的,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诉讼离婚的提起也有限制,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诉讼管辖规定
根据加拿大离婚法案中管辖权规定,离婚案件由所在省法院处理,不像中国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门办理协议离婚及在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处理诉讼离婚。加拿大离婚必须经司法机关处理,且在离婚诉讼程序开始前,只有夫妻一方在该省居住至少满一年,该省法院才有权审理该离婚诉讼。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涉外婚姻法院管辖就更加严格和复杂,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三、审查离婚与否的标准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感情是否破裂是审查是否予以离婚的标准,《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的一般准予离婚:

A.当事人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一年,分居最好有一个分居协议(seperation agreements);

B.一方与别人通奸;

C.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论是肉体上的虐待,还是精神上的。

BC两类情形不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年以上分居条件。

也就是说在加拿大一般不会出现闪婚闪离的现象,但依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双方认为感情破裂,双方闹矛盾则随时可以进行离婚,尤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则随时可以办理,这也就出现了许多假离婚,甚至一些假戏真演的假离婚现象。

四、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现实生活中离婚往往牵涉子女抚养权问题,甚至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要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共同财产牵涉第三人法院会要求其另案处理。但子女抚养是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

但加拿大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就离婚单独处理,财产和子女可以另案处理。在加拿大当事人就子女分抚养或共同财产分割存有异议的,法院仅就离婚诉求做出的离 婚判决为独立之诉。子女抚养及财产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先解决人身关系(婚姻关系)由婚姻关系而来的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五、除了支付子女抚养费外还需要支付配偶赡养费,这是中国和加拿大以及其他欧美国家离婚诉讼中最大的区别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在中国离婚中只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但现实离婚案件中鲜有出现补偿的情形。但在加拿大离婚时除了要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外,还需要支付配偶赡养费。比如当婚姻关系中,妻子为了照顾孩子而放弃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或者乙方收入甚少而另一方收入高或者双方做过婚姻协议,协议中涉及夫妻赡养的,则离婚诉讼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通常来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需要支付的赡养费时间也越长。结婚不到一年的,离婚后支付配偶抚养费可能只有一个短暂的时期,结婚超过一年的,支付配偶抚养费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如果两人都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一般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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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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