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赵律师代理的一起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分割诉讼案件,维护了为家庭付出的女方合法权益。
小张父母在小张和小吴婚后,为其改善居住条件,将自己的房屋卖掉,为小张和小吴购买了一套产权房,但只登记为小张一个人的名字。但三年后,小张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房产归自己和其父母所有,小吴对此房屋没有任何权益。此时小张父母也提起诉讼要求主张该套房屋的产权份额。理由是房屋大部分钱是自己房屋置换来的,即卖掉自己的房屋购置了这套房屋,小张父母起诉后被法院驳回。于此同时,小张和小吴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也在进行。赵律师作为女方小吴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近日法院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小张给予小吴300余万的补偿款。本案结合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极大维护了为家庭付出女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