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中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在上海公有住房拆迁中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根据现有的政策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他处有房:

  • 购买的商品房屋不属于他处有房。

他处有房的性质限定为“福利房屋”,如果在户籍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 职工宿舍不属于他处有房。

有的单位给职工分配职工宿舍,这种房屋虽然房屋租金很低有福利的因素,但因为这个属于租赁关系,不属于分配房屋,所以不能认定为“他处有房”。

  • 私房拆迁分得的安置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私有房屋拆迁属于应得的补偿,不存在福利性质,但如果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 未成年人随父母共同受配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该未成年人以后分得公房或作为他处公房拆迁时获得拆迁利益。

Attorney

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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