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加配偶名字,且没有约定份额,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千真万确。
但并不是说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名字,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不意味着必然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但离婚时,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最高法院1993年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已经被废止)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以实现公平与正义基本价值观,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要明确比以前婚姻法而言,多了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说因婚内出轨等过错而导致离婚,可以作为过错要点,无过错方可以主张适当多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并不必然是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大小、否存在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作出更加公平的、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