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但 股份公司则不能

1、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其中“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由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而通过公司章程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公司法》此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出现“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字样。可见,《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东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自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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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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