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被征收,可以解除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即根据合同成立、效力等法律依据(具体见民法典合同篇)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如何履行及是否可以解除(终止)。

由于日常生活中一些租赁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够细致,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面临拆迁利益时,房屋出租方和租赁方往往发生纠纷。房东此时想到的第一个方法就是解除合同,免除后患。但往往事与愿违,合同的解除并不容易,究其原因是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解除。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该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即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对一些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房屋拆迁时,如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拆迁补偿分配等。

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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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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