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投资”字样,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其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仍不能以其资本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实践中,除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投资”字样外,其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均难以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投资”字样,所以实际上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无法突破以资本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限制。
但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在《外商投资法》已经出台并即将施行的背景下,28号文终于明确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根据28号文的规定,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步发布了《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原币划转或资本金结汇方式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路径。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机构计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不包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当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